桃園縣政府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97~102)計畫。
二、本縣推展9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家庭化、部落化與社區化實施計畫。
貳、計畫目標:
一、藉由短篇話劇及舞台劇之競賽活動,鼓勵家庭、部落(社區)組織激發創意,以家庭對話、部落(社區)生活動態與族群之歷史文化為腳本,透過情境式表演設計,深化語言文化之使用經驗,從而擴展族語在家庭、部落(社區)使用的習慣與場域。
二、建立觀摩、學習與交流之平台,提高原住民族社會對於多元母語發展的認知與觀感,進而帶動「說、學族語」的風潮。
三、闡揚原住民族文化,提升族人使用族語之表達能力,積極培育嫻熟應用「族語」之新世代人才。
參、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肆、比賽日期:97年11月29日
伍、比賽地點:原住民文化會館(住址:大溪鎮員林路二段101號)
陸、競賽規則:
一、競賽組別與項目:
(一)家庭組:族語短篇話劇。
(二)部落(社區)組:族語舞台劇。
二、參加對象:
(一)家庭組:以原住民「家庭」為單位,參賽人員均須為同戶籍內之成員,但有不同戶籍之親屬共同參賽者,以三等親內之血親為限。
(二)部落(社區)組:以「部落(社區)或社團、組織及教會團體組」為單位,參賽人員均須居住於同一部落(社區)。都會區可含(社團、協會)參加。
三、參賽人數:
(一)家庭組:每隊以3~6人為限,且至少須有1人為年齡未滿18歲之兒童或青少年。
(二)部落(社區)組:每隊以10~20人為限,且至少須有1人為年齡未滿18歲之兒童或青少年(如須燈光、音響等技術人員,其至多以4人為限)。
四、競賽方式:
(一)家庭組:
1.以短篇話劇之形態演出,演出內容由參賽隊伍自日常生活對話、部落(社區)歷史故事或族群傳統文化等素材,自行編劇及製作簡易表演道具。
2.演出時間以5分鐘為原則,7分鐘為上限;如需裝、卸道具,時間各以2分鐘為限,不計入表演時間。
3.參賽隊伍應於登場演出前,應提供演出台詞之族語與中文之對照內容。
(二)部落(社區)組:
1.以舞台劇之形態演出,演出內容由參賽隊伍自部部落(社區)歷史故事或族群傳統文化、神話傳說等素材,自行編劇及製作簡易表演道具。
2.演出時間以8分鐘為原則,10分鐘為上限;如需裝、卸道具,時間各以3分鐘為限,不計入表演時間。
3.參賽隊伍應於登場演出前,應提供演出台詞之族語與中文之對照內容。
五、報名時間:
1.報名日期訂於即日起,至97年11月20日截止。
2.請詳填報名表,以郵寄或親送報名,凡資料不全者一律退件,不予報名。
3.報名地點: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電話:03-3322101分機6682林佑洵小姐)
4.抽籤:97年11月25日上午10時假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舉行,屆時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5.報名參加「家庭組」之隊伍,應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備查。
6.報名參加「部落(社區)組或民間立案社團、協會及教會組織」之隊伍(需同一部落為主),應檢附證明文件之影本備查。
7.各隊伍之參賽人員限參加1項競賽,禁止跨組報名參賽,違者除取消其參賽資格外,並扣減所屬隊伍之參賽總分3分。
8.報名表件一經送出後,不得藉故要求更改。
六、評審方式:
(一)評審委員資格條件:
1.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其資格要件如下:
(1) 熟悉原住民族歷史文化,且具族語聽說讀寫之能力者。
(2) 對戲劇展演具專業水準者。
(3)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推動委員會委員。
(4) 評審委員應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參賽隊伍(人員)如有三等親內之親屬,或具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迴避請辭。
(二)評分項目及配分:
1.家庭組:族語短篇話劇
(1) 語音(發音、語調、流暢度)…………35%。
(2) 演出內容(主題生活化、對白設計)…30%。
(3) 整體造型與創意…………………………20%。
(4) 台風儀態及時間掌控……………………15%。
2.部落(社區)組:族語舞台劇
(1) 語音(發音、語調、流暢度)…………………35%。
(2) 演出內容(主題、劇本、音樂或舞蹈設計)…30%。
(3) 整體造型與創意…………………………………20%。
(4) 台風儀態及時間掌控……………………………15%。
(三)評選注意事項:
1.參賽隊伍除「燈光、音響人員(至多4人)」得由專業人士協助外,劇情演出人員應以家庭(或部落)成員為限。
2.參賽隊伍於競賽中演出之劇情內容,如與報名繳交之資料不符者,不予計分。
3.參賽隊伍演出之劇情對話,均應以現場發聲方式演出,不得以預先錄製之音檔替代或輔助,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評分。
4.參賽隊伍違反「參賽人數」之規定者,不予計分;競賽中如有不具參賽資格之表演者(與報名表件記載不符者),每人扣減該隊總分3分。
5.競賽時間以參賽隊伍動作(或發聲)開始即進行計時,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上限時間」時,響鈴一長聲,參賽隊伍應即結束演出並退場,違者依規定扣分。
6.參賽隊伍演出之時間未達下限時間,或逾上限時間者,每半分鐘扣除總分0.5分,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算。
(四)比賽前大會除說明競賽規則及評分標準外,競賽結束後,召開評審會議確認比賽成績,並於頒獎時公布成績與名次,以昭公允。
七、獎項與名額:
(一)家庭組:
1.冠軍1名,頒發獎金20000元及獎盃乙座。
2.亞軍1組:頒發獎金15000元及獎盃乙座。
3.季軍1組:頒發獎金10000元及獎盃乙座。
4.殿軍1組:頒發獎金8000元及獎盃乙座。
(二)部落(社區)組:
1.冠軍1組:頒發獎金35000元及獎盃乙座。
2.亞軍1組:頒發獎金25000元及獎盃乙座。
3.季軍1組:頒發獎金20000元及獎盃乙座。
4.殿軍1組:頒發獎金10000元及獎盃乙座。
5.未得名次者大會發送參加獎乙份。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賽隊伍之演出內容,鼓勵自行創作,並不宜抄襲他人之作品。演出使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之授權。
(二)參賽隊伍競賽所需之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
(三)領隊應依承辦單位安排之座次,應於當日上午八點時於現場辦理報到並率同隊員全程參與競賽,否則以棄權論。
(四)各組比賽開始30分鐘前到達會場向主辦單位報到,逾時以棄權論。如有不可抗力之偶發情況,經主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但須按出場順序與賽,且不得延誤賽程。
(五)大會司儀朗誦參賽號次與隊名時,該隊參賽人員應即登台,呼號3次仍未登台者,以棄權論。
(六)參賽隊伍應服從大會所聘評審委員之評判結果,如有疑義或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競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之資格為限,並應於競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提出;未以書面方式或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七)參賽人員應於競賽期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有冒名頂替,經驗證結果屬實者,取消所屬隊伍之參賽資格,並註銷該隊伍之競賽成績。
(八)參賽隊伍應於報名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並無條件同意大會拍攝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網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或其他非營利之用,參賽人員不得異議。
(九)比賽中非經大會同意,不得錄音錄影,如需攝影應於表演開始一分鐘內為之,並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不得任意干擾表演者。
(十)大會有權依比賽實際狀況增減家庭組、部落(社區)或社團、組織及教會團體組或其他事宜以使比賽順利進行。
(十一)共同保持及維護場地範圍之整潔。
(十二)辦理機關保有比賽規則及活動相關規定之釋意權。
陸、本計畫呈報縣政府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