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點: 桃園市公所產業課
聯絡電話: 3348058-1513,1506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已開始受理申請,符合資格者請記得於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
屬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或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所經營之農林漁牧業規模達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者(農地面積須0.05公頃以上並作農業使用才可申請),目前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等使用者,請記得於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桃園市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