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二、公告事項:
一、腸病毒流行期於每年四月至九月,為避免腸病毒於幼教保育機構內傳播及重症病童之發生,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機構,於一週內同一班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必要時,並得限期另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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