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家庭暴力被害人因遭遇家暴事件離家,其自身或及監護之子女之消費券遭他人冒領,被害人可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前,持相關證明文件(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各地家防中心公文,前述任一種正本文件)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本國人)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外國人)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件被加害人扣留以致無法領取消費券時,有民事保護令之被害人得請警察協助陪同返家取回身分證件,或是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補發事宜;被害人倘有人身安全考量無法至戶籍地領取消費券時,建議檢附委託書及相關必要證件委託他人領取,內政部將周之地方政府防治中心於服務輸送時針對此個案加強宣導。
有關夫妻發生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的消費券領取事宜,如未成年子女經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人者,應由暫時監護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為避免未取得暫時監護權之他方冒領,內政部已請地方政府防治中心製作名冊函送內政部,由內政部統一作業註記領取人,暫時監護人亦得持民事保護令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前逕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若是夫妻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只要是法定代理人,任一方皆可持本人身分證件及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國內現無戶籍未成年人檢附居留證件)於發放所或郵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