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已於100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正式施行,以後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諸如: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境教育法等,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5千元以上、停工、停業者,除裁處罰鍰之外,還要依環境教育法接受講習1小時至8小時的教育講習。
環保局指出,未來違規事業被裁處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將接受1小時環境講習,超過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其裁處金額與違反法規之同一條款適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額之比例,計算其接受2小時至8小時環境講習,而被裁處停工、停業者,一律接受8小時環境講習。
環保局表示,違規事業遭停工、停業處分;或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法同條同項(款、目)規定,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上限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臺幣一萬元者,其事業負責人應接受環境講習。除前項情形外,則由該事業所屬員工且從事督導或實際執行環境保護業務之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若無負責環境保護從業人員者,則仍由事業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若無故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並以事業主體為處分對象。
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已自100年6月5日起生效,相關內容已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網頁,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可至該網頁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