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98年7月11日起實施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定額進用比例提高及新增未按期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滯納金等相關規定,請雇主及早安排適合職缺,多加僱用身心障礙者,期待政府、企業與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達到「身障人力、企業好助力」的目標。
自98年7月11日實施定額進用部分條文如下:
一、定額進用比例提高:(§38Ⅰ-Ⅲ)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三)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二、未足額進用差額補助費計算:(§43Ⅱ)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三、未足額進用罰則部分:(§103)
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未依第43條第2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0.2%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另本府設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職業輔導評量及創業諮詢輔導等多項專業服務,服務專線:(03) 33333814、3333870,身心障礙者就業諮詢即時通(含聽障線上諮詢):disabledworks@livemail.tw。